北镇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2民初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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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433号案件名称
北镇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镇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2民初2433号原告:北镇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西大桥南路西。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宋静,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原告北镇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北镇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被告以首付款分期,余款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原告开发的“天骄华府”第24幢1单元西屋,建筑面积78.2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3192.84元。2014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备案,被告向银行申请并获得按揭贷款。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拒不向原告支付首付款,也拒不偿还该商品房的按揭贷款,故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该商品房。原告为避免扩大损失,就按银行约定的还款日期代被告偿还贷款本息,并多次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和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按揭贷款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均遭无理拒绝。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宋静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镇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百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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