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凌、周宝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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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13号案件名称
马凌、周宝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凌;周宝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马凌,男,生于1972年11月6日,汉族,鑫盛达煤炭集团公司员工,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周宝玉,男,生于1955年8月5日,汉族,原甘肃棉纺厂退休职工,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凌与被执行人周宝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宝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无车辆。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周宝玉高消费,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宝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扣除被执行人周宝玉银行存款xxx元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霍学锋审判员樊江强审判员陈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武娟书记员党敏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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