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667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667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廷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廷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667号之三被执行人:刘廷印,男,汉族,1980年06月10日生,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刘廷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廷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80005212**4_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585.7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谭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志苓、沈阳熙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3执2662号 下一篇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永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