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械变速箱有限公司、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213执4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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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213执4270号案件名称
江苏美械变速箱有限公司、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美械变速箱有限公司;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羊奕名;朱惠芳;盛华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3执42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美械变速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山四支路11-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21133605P。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羊奕名。被执行人: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西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羊炫潼。被执行人:羊奕名,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朱惠芳,女,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盛华平,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美械变速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羊奕名、朱惠芳、盛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苏0213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45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本金4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上浮50%计算)。二、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99.90551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499.9055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11%上浮50%计算)。三、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65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以4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46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5.5%上浮5%再上浮50%计算)。四、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39662元。五、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宜兴市九洲封头锻造有限公司以6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1728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羊奕名、朱惠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及律师费112023元,盛华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宜房他证徐舍字第1000060727号、宜房他证徐舍字第1000060728号、宜房他证徐舍字第1000060730号、宜房他证徐舍字第1000060731号、宜房他证徐舍字第100006073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及宜他项(2013)第600952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分别以382.19万元、407.32万元、18.95万元、164.04万元、67.54万元、654.21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十、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6219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50元,由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九洲封头锻造有限公司、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羊奕名、朱惠芳负担42874元,由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菁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羊奕名、朱惠芳负担41717元,由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羊奕名、朱惠芳、盛华平负担41628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预缴),并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鉴定费41500元由盛华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213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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