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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阮鹏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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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915号
  • 案件名称

    陈曦、阮鹏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曦;阮鹏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915号 原告:陈曦,女,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阮鹏玮,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陈曦与被告阮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曦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曦负担。 审判员金翔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王宇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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