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阮鹏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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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915号案件名称
陈曦、阮鹏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曦;阮鹏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4915号 原告:陈曦,女,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阮鹏玮,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陈曦与被告阮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曦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曦负担。 审判员金翔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王宇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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