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李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5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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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565号案件名称
王如、李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如;李春红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5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如,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春红,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上诉人王如因与被上诉人李春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7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王如邮寄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以“收件人拒收”为由被退回,视为上诉人王如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万丙申审 判 员 杨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董 丽书 记 员 戚园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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