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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锦聪、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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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783号
  • 案件名称

    周锦聪、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锦聪;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783号申请执行人:周锦聪,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以北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62276704C。法定代表人:李璋,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锦聪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7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周锦聪货款33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周锦聪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25元。申请人周锦聪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33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甘D2××××凌宇牌汽车、甘D××××凌宇牌、甘D2××××北方奔驰牌汽车叁辆,经另案卷宗查询到上述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4月27日,经在线查询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6.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鼎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院涉案较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7.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332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玲审 判 员  那海燕审 判 员  张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天涛书 记 员  蒲乐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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