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心之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沧州睿佳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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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282号案件名称
河南心之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沧州睿佳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河南心之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沧州睿佳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6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心之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中山铺产业集聚区柳东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55RQY3Q。法定代表人:杨俊光,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睿佳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泽城路万通驾校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MA0A388A76。法定代表人:王庆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系公司职工。上诉人河南心之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之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睿佳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心之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承担10013元的赔偿违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上诉人曾在2020年9月份给付过被上诉人货款,不构成违约责任。其后因上诉人经营困难,暂无力支付全部价款。被上诉人在2021年1月15通知上诉人,催告偿还剩余的价款。上诉人认为,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应该是从2020年10月份开始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4.65%)计算违约金。上诉人实际违约时间为6个月,按照当时的LPR利率4.65%计算,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未还款违约责任的数额为33389.3元。一审法院按照合同标的价款的30%计算违约金而作出的判决书,认定违约金数额是43402.5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一审判决上诉人多承担的违约金数额10013.2元。睿佳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所称其不构成违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货款欠条约定“本公司(上诉人)承诺于2019年9月1日前还清货款”,上诉人在2019年9月1日前未支付任何货款,构成违约。上诉人所称的我方于2021年1月15日才正式通知上诉人催要价款与事实不相符,在此日之前我方己经多次请求对方支付价款,但对方均未履行。直至2020年1月23日,上诉人才第一次向我方转账12000元;2020年9月14日第二次转账8000元;2020年9月30日第三次转账5000元;上诉人分三次转账共计25000元,剩余欠款119675元尚未付清。故上诉人的违约责任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9月1日,而非上诉人所称的2020年10月。二、上诉人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但该条款的适用前提为“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双方订立的《合作协议》中的第四项中己经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收取所欠货款的0.5%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货款双方己经就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有了明确约定。因此,对方上诉请求所依据法律错误,不应被采纳。睿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144675元并支付违约金18402.5元,共计163077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9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第2条、每次合作时乙方以书面或微信打字形式下订单,收到订单后甲方安排生产,生产完毕后甲方负责装车发货;第3条、装车完毕后,甲方拍视频传给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由公司法人打欠条,……甲方对物流车放行;第4条、……第二次合作时乙方还清甲方第一次发货的货款,……两次购货的间隔不能超过60天,乙方无论购货与否都要将所欠货款还清,否则甲方有权每天向乙方收取所欠货款的0.5%作为违约金直到乙方还清货款。到当年年底既腊月初十之前,无论乙方有多少库存,必须一次性将所欠货款全部结清。……协议签订后的2019年7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7350平方米的人造草坪,货款总值144675元,当时未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货款欠条一份,欠条中承诺于2019年9月1日前还清货款,逾期每天支付所欠货款的0.5%作为违约金。2020年1月23日、2020年9月14日被告共给付原告25000元。2021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催告被告于函告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119675元,否则将提起民事诉讼将一并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被告心之光公司欠原告货款144675元,有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货款欠条为证,被告亦认可。原、被告所签《合作协议》及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因此合同应当得到遵守,约定的部分义务亦应履行。被告应按约定给付所欠原告货款,未按约定给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被告约定按所欠货款的0.5%每天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数额已超过货款总额,有违公平等价原则。故原告酌减违约金按照货款总额的30%计算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采纳。被告已给付原告25000元,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数额为163077元。被告关于“草坪质量不合格,每卷的米数不够”的主张,未提供证据,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河南心之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睿佳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63077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货款欠条一份,承诺2019年9月1日前还清货款,逾期每天支付所欠货款的0.5%作为违约金。但上诉人未按承兑还清货款,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被上诉人根据约定,酌减违约金按照货款总额的30%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提出应当按照LPR利率标准,从2019年10月计算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河南心之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心之光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位海珍审判员 程玉玉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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