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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李方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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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018号
  • 案件名称

    杨勇、李方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勇;李方勤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杨**,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乡卫星村七社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011015715。被执行人:李方勤,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8号楼3单元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63021322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14元,共计8201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方勤的银行存款82014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安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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