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503执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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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03执1628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州晶品木业有限公司;德清乾元御亚木制品厂;王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503执16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晶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东双林村三济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高强。 被执行人:德清乾元御亚木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涂田圩。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执行人:王飞,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涂田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晶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乾元御亚木制品厂、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州晶品木业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王飞支付的执行款29263元,申请执行人湖州晶品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至此,申请执行人湖州晶品木业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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