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敬忠、周丽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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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177号案件名称
杨敬忠、周丽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敬忠;周丽静;陈久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杨敬忠。被执行人:周丽静。被执行人:陈久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敬忠与被执行人周丽静、陈久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马永生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蔺秀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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