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晖、秦桂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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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938号案件名称
于明晖、秦桂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明晖;秦桂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于明晖,男,199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秦桂全,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朐县。申请人于明晖与秦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辽068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桂全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明晖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秦桂全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0元,余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秦桂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明晖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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