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力中与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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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151号案件名称
孙力中与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力中;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榆树第二营业部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151号原告:孙力中,男,1989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749304305B,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机场大路顺丰丰泰产业园内一期办公楼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欢,任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榆树第二营业部经理。 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84646859K,营业场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机场大路丰泰产业园办公楼内一楼。 负责人:倪生博,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欢,任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榆树第二营业部经理。 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榆树第二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MA14UG6E26,营业场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工农大街北段365现代生活馆第9幢2单元1层50号房。 负责人:刘宏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欢,任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榆树第二营业部经理。 原告孙力中诉被告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榆树第二营业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孙力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力中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孙力中负担。 审判员 李百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雨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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