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晓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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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88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晓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晓冰;吴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先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晓冰,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晓冰、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晓冰、吴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偿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000元并支付利息231123.65元(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及继续发生的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案执行费974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44268.65元,但被执行人赵晓冰、吴华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晓冰、吴华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赵晓冰、吴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向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轮候查封赵晓冰名下位于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南路杏花村路南22巷5号产权证号为2691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吴华名下位于铜川市耀州区华原路南侧华艺君城1单元1602室产权证号为“(2018)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11213号”及铜川市新区鸿基西路龙城国际街区5号楼30101号产权证号为“陕(2019)铜川市不动产权第0014817号”的房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晓冰、吴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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