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红、徐州市维维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6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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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6130号案件名称
孔令红、徐州市维维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孔令红;徐州市维维万恒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6130号原告:孔令红,女,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祥琴,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维维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市府东路100号市府雅苑6号。法定代表人:李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令红与被告徐州市维维万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孔令红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令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令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令红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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