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华、王光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民终6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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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6215号案件名称
王燕华、王光明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燕华;王光明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6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华,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休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杰(同事关系),男,住天津市津南区。推荐单位:天津休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明,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软通动力信息技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高级运营分析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继,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燕华因与被上诉人王光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光明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回其原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光明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6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光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光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王燕华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莉审判员 刘宝莉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钧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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