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友、刘三刚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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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58号案件名称
陈飞友、刘三刚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飞友;刘三刚;王美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58号申请人陈飞友与被申请人刘三刚、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飞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刘三刚、王美华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刘三刚、王美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供执行,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供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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