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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友、刘三刚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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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58号
  • 案件名称

    陈飞友、刘三刚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飞友;刘三刚;王美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58号申请人陈飞友与被申请人刘三刚、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飞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申请人刘三刚、王美华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刘三刚、王美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供执行,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801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供执行,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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