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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满明、李昭伟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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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153号
  • 案件名称

    赵满明、李昭伟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满明;李昭伟;杨战国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赵满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昭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战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满明与被执行人李昭伟、杨战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满明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昭伟、杨战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赵满明支付租赁费104612元及该款项的逾期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581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106193元,但被执行人李昭伟、杨战国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昭伟、杨战国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杨战国于2021年9月1日履行了500元,并订出还款计划,即:从2021年10月起,每月履行10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满明已领取500元,并同意被执行人杨战国的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恢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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