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行、刘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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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2民初55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行、刘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行;刘德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行,地址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八宝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2927020912N。 法定代表人:赵永红,系该单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龙,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单位客户经理,现住祁连县。 被告:刘德清,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居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行与被告刘德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行以与被告庭外解决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被告刘德清负担。 审判员 杨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风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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