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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丙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初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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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790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丙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丙彪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3民初1790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北山名苑小区物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娟,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丙彪,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居物业公司)与被告马丙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居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宋艳娟,被告马丙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瀚居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丙彪给付物业服务费5108元,滞纳金3729元,合计8837元;2.判令马丙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瀚居物业公司与吉林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由瀚居物业公司为其开发建设的锦华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35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未按时缴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马丙彪于2013年4月入住,房屋面积为105.1平方米,拖欠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末物业服务费5108元,滞纳金3729元,合计8837元。瀚居物业公司多次催要,马丙彪以种种理由拒绝交费。 马丙彪辩称,1.买完房子,在开发商手里窗户和窗户下的墙漏水,物业说找开发商,找到最后开发商说五年后不管了,社区推到物业身上,最后产生拖欠物业费;2.没有拖欠物业费,就因为墙壁漏水问题没有给解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9日,瀚居物业公司与吉林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该合同约定瀚居物业公司对锦华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事宜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35元/月/平方米,业主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未按时缴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瀚居物业公司进行了书面催缴。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本案中,2012年10月29日,瀚居物业公司与吉林市君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对于马丙彪提出房屋长期存在漏水问题的抗辩,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但不是拒交物业费理由。马丙彪拒交物业服务费,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瀚居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瀚居物业公司由于资金不足服务质量下降,进而间接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理应享有的生活环境质量。同时,瀚居物业公司亦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物业服务,改善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对于瀚居物业公司要求马丙彪给付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末的物业服务费5108元(105.1平方米×1.35元/月/平×36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丙彪的抗辩虽不是拒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但能够证明其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原因系出于对物业服务的理解存在偏差,并非恶意拖欠,故对瀚居物业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丙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108元(105.1平方米×1.35元/月/平×36个月);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丙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玉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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