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翠、汪永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11号案件名称
张荣翠、汪永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荣翠;汪永平;王德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11号被执行人:张荣翠,女,1957年07月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被执行人:汪永平,男,1954年03月出生,汉族,住全椒县。被执行人:王德林,男,1970年05月出生,汉族,住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荣翠、汪永平、王德林银行账户余额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衍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655号 下一篇 潘旭超、周赛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55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