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彦学、李治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2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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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22民初2983号案件名称
田彦学、李治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田彦学;李治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2983号原告:田彦学,男,回族,生于1990年1月2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李治虎,男,回族,生于1981年10月12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原告田彦学与被告李治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彦学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彦学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彦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彦学负担。 审判员 田玉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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