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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琴、孙万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8民申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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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民申53号
  • 案件名称

    王桂琴、孙万才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桂琴;孙万才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桂琴,女,195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德安(系王桂琴弟弟),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明立,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万才,男,1944年8月12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王桂琴因与被申请人孙万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终1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桂琴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屋系申请人夫妻自有房屋,与被申请人等人无关,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兄弟三人经协商决定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案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在1995年即登记在申请人的丈夫孙万友名下,而孙万友及被申请人二人的父母的去世时间分别为1998年、2005年,因此,案涉房屋根本不是被申请人及原审判决所称的父母遗留的老房。作为自己的房屋,申请人夫妻自行进行翻建,不可能与被申请人等人进行商议,更不可能由被申请人出资翻建。2、《老旧宅房屋、房产证移交协议》内容虚假,形式上也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应作为定案依据。3、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的另一核心证据是徐成民的证言,但该证言与其本人在法庭上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其提供的作为其支持其证言的证据明显虚假。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被申请人孙万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琴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桂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春梅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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