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代福、刘会娣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恢1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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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恢16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代福、刘会娣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代福;刘会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恢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代福,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九道岭镇三家子村94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8504161216。被执行人:刘会娣,女,汉族,1967年09月23日生,住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会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会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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