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某某、赵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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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442号案件名称
班某某、赵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班某某;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442号原告:班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杨晓林,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周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陈某某,男,住贵州省龙里县。原告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班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班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班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六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邵 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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