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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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189号案件名称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周振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5619E,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林帆。被执行人:周振国,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武仲裁字第02310008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89号,执行依据为武汉仲裁委员会的(2020)武仲裁字第023100087号裁决]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戴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穆家乐书 记 员 汤 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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