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鹏、谢建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4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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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4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大鹏、谢建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大鹏;谢建桂;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大鹏,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谢建桂,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229号。法定代表人:谢恒生,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大鹏与被执行人谢建桂、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湘04民终2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谢建桂、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计281529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谢建桂、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谢建桂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6日、4月7日、4月21日、5月7日、5月17日5月26日、6月10日、9月18日、9月23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建桂、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4月13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903510元(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标的2815296元,余911786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谢建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刘大鹏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大鹏代理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莉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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