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有治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62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6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有治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有治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有治,男,1960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海,任公司经理。王有治与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7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王有治劳务费42000元,调解生效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28元,依法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王有治负担。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王有治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福海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0****009052****82-1账户存款4253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建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 婧书 记 员 梁小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