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忠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黑0718民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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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718民申4号案件名称
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忠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忠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718民申4号监督机关: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翠峦区曙光保安街。法宝代表人胡安亮,职务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君(曾用名张小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原伊春市翠峦区。申诉人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僖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张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70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向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翠检民监[2021]230706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于汶倩审判员 刘国昌审判员 许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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