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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忠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黑0718民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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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718民申4号
  • 案件名称

    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忠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忠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718民申4号监督机关: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翠峦区曙光保安街。法宝代表人胡安亮,职务经理。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君(曾用名张小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原伊春市翠峦区。申诉人伊春市恒僖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僖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张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黑0706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向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翠检民监[2021]230706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于汶倩审判员  刘国昌审判员  许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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