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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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74号案件名称
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74号案件移送部门: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管理人:刘涛,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本院在执行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岚皋县人民政府、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927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移送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22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以该公司资产不足为清偿债务为由,向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年4月27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925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前,被执行人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宣告岚皋县川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7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定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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