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宋稳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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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61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宋稳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绥德县千狮路13号。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进,男,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曹建荣,男,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宋稳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堡县人,住吴堡县宋家川镇龙凤后山。被执行人:王凤娥,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宋稳牛之妻。被执行人:刘彦国,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中角镇田家渠村。被执行人:王艳利,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堡县人,住吴堡县宋家川枣塔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绥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偿还借款本金217817.83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并发现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名下无车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宋稳牛名下位于陕西省吴堡县宋川镇龙凤山宋兵蛋房东侧房屋(房产证号:吴房权证吴字第20120428号)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明暂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稳牛名下房产。4.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名下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宋稳牛、王凤娥、刘彦国、王艳利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祁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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