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树成、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2民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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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1136号案件名称
韩树成、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赤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树成;奚建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民初1136号原告:韩树成,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月(系韩树成女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奚建兵,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原告韩树成与被告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韩树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树成负担。审判员 刘玉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继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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