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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树成、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32民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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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32民初1136号
  • 案件名称

    韩树成、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赤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韩树成;奚建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32民初1136号原告:韩树成,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星月(系韩树成女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奚建兵,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原告韩树成与被告奚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韩树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树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树成负担。审判员  刘玉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继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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