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铁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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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1128号案件名称
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铁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何祯宝;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铁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1128号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仁,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铁宝。被告:张铁宝,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何祯宝,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铁宝、何祯宝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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