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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铁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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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112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铁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何祯宝;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铁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1128号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仁,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铁宝。被告:张铁宝,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何祯宝,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德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铁宝、何祯宝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钦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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