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栋栋、高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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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民初1335号案件名称
王栋栋、高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栋栋;高永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2民初1335号 原告:高永红,男,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被告:王栋栋,男,生于1988年9月12日,汉族,延川县人,212702住所不详。原告高永红诉被告王栋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高永红提供的被告王栋栋基本情况无法查找到王栋栋,现原告也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王栋栋的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永红不能提供被告王栋栋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王栋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查证原告高永红仍不能提供被告王栋栋的具体、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永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树 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项 怡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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