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泉、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4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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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43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玉泉、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玉泉;介海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泉,男,200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介海涛,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王玉泉与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被告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玉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378.14元;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原告王玉泉负担153元,被告李荣操负担20.8元,被告介海涛负担82元。因介海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玉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3日、2021年6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介海涛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介海涛名下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介海涛名下登记有一辆豫F××××ד杰德”牌汽车,该车辆现其他案件正在拍卖处置当中。三、2021年6月28日,向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介海涛的财产情况,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被执行人介海涛涉案较多,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378.1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378.14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介海涛名下有一辆豫F××××ד杰德”牌汽车其他案件正在拍卖处置当中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申臣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21年9月2日地点:淇县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员刘俊英、段绍光、李文河案件承办人:刘俊英书记员:申臣评议案件:申请执行人王玉泉与被执行人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刘俊英意见:王玉泉与介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1、被告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玉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378.14元;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原告王玉泉负担153元,被告李荣操负担20.8元,被告介海涛负担82元。因介海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玉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3日、2021年6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介海涛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介海涛名下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介海涛名下登记有一辆豫F××××ד杰德”牌汽车,该车辆现其他案件正在拍卖处置当中。三、2021年6月28日,向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介海涛财产情况,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被执行人介海涛涉案较多,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378.1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7378.14元未能执行到位。我们评议一下,本案能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文河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段绍光意见:本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相应的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同意李文河同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刘俊英意见: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合议庭评议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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