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单萍、王永贵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328执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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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8执1560号案件名称
胡单萍、王永贵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单萍;王永贵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328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胡单萍,女,贵州省安龙县人。被执行人:王永贵,男,四川省江油市人。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胡单萍与被执行人王永贵离婚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8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位于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三组的两层砖混机构房屋的二层归申请人胡单萍所有,由被执行人王永贵将二层房屋搬空交付申请人胡单萍,并承担执行立案费50元。因被执行人王永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地前往争议地查看,被执行人王永贵已将位于安龙县德卧镇德卧村前进三组的两层砖混机构房屋的二层内物品搬空,已现场交付给申请人胡单萍委托代理人袁灏浠,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1560号案件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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