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国、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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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105号案件名称
代金国、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代金国;张伟;冯洪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105号原告:代金国,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被告:张伟,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被告:冯洪波,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原告代金国与被告张伟、冯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代金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金国以被告张伟、冯洪波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以上合计4130元,由原告代金国负担。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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