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肖化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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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35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肖化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肖化亮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3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811号上东街区40号楼。 负责人:钱鸿华。 被告:肖化亮,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肖化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化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化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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