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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奇、石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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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1065号
  • 案件名称

    钟奇、石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钟奇;石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65号原告:钟奇,男,199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石斌,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钟奇诉被告石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钟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原告钟奇承担。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65号原告:钟奇,男,199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石斌,男,199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钟奇诉被告石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钟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原告钟奇承担。审 判 员  钟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代理书记员  月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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