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大连宏朋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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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25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大连宏朋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大连宏朋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淇程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旭阳果业有限公司;于智壮;胡忠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83-2号。负责人:厉晓莉,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宏朋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卢屯村。法定代表人:于智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淇程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小房村。法定代表人:矫贵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旭阳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松树镇庄口村徐屯。法定代表人:贺传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智壮,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胡忠梅,女,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宏朋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淇程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旭阳果业有限公司、于智壮、胡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宏朋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淇程果业有限公司、大连旭阳果业有限公司、于智壮、胡忠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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