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红、郭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7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713号案件名称
王铁红、郭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铁红;郭秀凤;康振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王铁红,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郭秀凤,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康振东,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铁红与被执行人康振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行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71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肖 健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颖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 下一篇 辽宁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日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