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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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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永丰县佛根电子厂;王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秋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2JTE2P。投资人:王洪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申请人:王彦(又名王颜),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诉被申请人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保全裁定。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彦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伟圣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陈庆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87号之一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住所地:永丰县藤田镇秋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2JTE2P。投资人:王洪万,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申请人:王彦(又名王颜),女,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诉被申请人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民事保全裁定。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彦的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永丰县佛根电子厂负担(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伟圣审 判 员 郑美蓉审 判 员 陈庆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吴国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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