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朱起贵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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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保529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朱起贵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朱起贵;龙桂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保52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九号怡景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何高峰。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宏,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滔,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起贵,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龙桂娇,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朱起贵、龙桂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起贵、龙桂娇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以其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起贵、龙桂娇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熊家骏代理书记员 冯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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