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亮、郭海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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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101号案件名称
王国亮、郭海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国亮;郭海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101号原告:王国亮,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郭海宾,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原告王国亮诉被告郭海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亮于2021年9月2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第三人撤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王国亮负担。审 判 员 王 红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 君书 记 员 王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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