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融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存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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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2692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融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存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融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存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692号原告:长春市融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葛中山,经理。 被告:曹存德,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院在审理长春市融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曹存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融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融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立春审判员 赵航审判员 郎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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