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杰、石忠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11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1187号案件名称
张丽杰、石忠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丽杰;石忠厚;李立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1187号原告:张丽杰,女,民族:汉,1975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告:石忠厚,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李立苹,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原告张丽杰与被告石忠厚、李立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丽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54280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8日被告石忠厚、李立苹共同向原告张丽杰借款两笔,分别为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和卷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合计金额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用于泳装厂资金周转。担保人曹德刚。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4月17日(100000万)和2019年7月17日(300000万)将上述两笔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2.1%的标准计算。被告已将上述两笔借款利息结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4月30日以后至今未结利息。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已经违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虽然提供了被告的地址,但是,依照被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寻被告,在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信息的请款,不足以认定本案具有明确的被告,并且,在原告同意本院驳回本次起诉的情况下,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计9228元,原告已缴纳,应予退回922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霁审判员 张忠臣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靖边县权天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832号 下一篇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7财保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