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权天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4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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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4832号案件名称
靖边县权天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靖边县权天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4832号 原告:刘欢,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天悦1-1-2103,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靖边县权天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567115503N。法定代表人:顾兴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靖边县权天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颖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薛艳梅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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