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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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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941号
  • 案件名称

    姜某与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姜某;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941号原告:姜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东,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560段。        法定代表人:温佳欣,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新城圆环商服B栋-1-5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尚宏宇,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恒大国际中心2栋单元20层2007。       法定代表人:冷桂梅,总经理。        原告姜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某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姜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姜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钟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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