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江平、郭江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525民初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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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525民初896号案件名称
郭江平、郭江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江平;郭江涛;郭江毅;和朋举;金利;李培;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陕西孟鑫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5民初896号 原告:陕西孟鑫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孟申伍,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海荣,男,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定代表人:和朋举,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江涛,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郭江平,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安晓玲,女,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振兰,女,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陕西孟鑫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陕西明大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郭江涛、郭江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孟鑫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孟鑫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孟鑫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7800元,减半收取4183900元,由原告陕西孟鑫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宏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中 卯 人民陪审员 贾 永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乐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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