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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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563号案件名称
李某1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某1;周某案件缘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63号原告:李某1,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吉林李某2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1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1负担。 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云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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